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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夥分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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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夥分配股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四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

涉及到出資的方式、技術出資需要評估,勞力不得作為出資。如果該股東未能就技術評估出資,而又想佔有更高的股份。一、可以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東設立協議中明確約定,不以出資比例分配紅利,而是以雙方約定的比例分配紅利。二、可以在公司設立後,由其他股東將部分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該專案股東。股權比例一般按出資份額分配,評估一下各自出資的價值、場地、經驗這些怎麼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認同。公司法允許股權分配實行公司自治原則,怎麼分配都不限制。考慮經營風險,可以先確定一個分配標準,然後附加條件,約定在什麼條件下調整股權。在前期貢獻大的一方可以多分點股份,然後後期按經營成果適當調整,約定一方到時以什麼代價出讓多少股份。這些約定寫進股東協議就可以了。最後建議預留30%左右的股權做為以後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確的確定勞力方在公司管理髮展方向的領導決策權,同時應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後再追加投資或者撤資等方面的問題,然後還應該提出勞力方有優先購買(剩餘或撤股的股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