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經營合同>合夥合同>

合夥協議股份分配

合夥合同 閱讀(1.24W)
合夥協議股份分配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兩人合夥股份分配

兩個人合夥創業,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如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20%和80%。
為了平衡二人在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上對公司發展的貢獻不同,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方式予以彌補,進而平衡兩人對公司的貢獻與收益的矛盾和利益衝突。
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個話題,公司法的慣例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