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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退夥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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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夥就有退夥的時候,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當初合夥就是為了追求共同想要的目標,或許沒有達到理想效果,所以想退出。如果你想退夥那你知道合作企業法退夥的規定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合夥企業法退夥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法退夥的規定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總上所述,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情況有很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退夥這是自然現象,但是出現利益糾紛退夥的情況也是有的,不管事什麼情況作為合夥人就要好聚好散,以後還可以有機會再合作也行的,不要用極端的方式就可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