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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股東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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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夥企業股東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普通合夥企業股東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普通合夥企業只有最低人數2人的限制,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之間相互信任、互為代表,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人相互承擔彼此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這就使得合夥人的人數不可能過多,否則合夥企業就無法正常執行下去。普通合夥企業自身的特點就限制了企業的規模及參加的人數,因此,法律不需要對合夥人的人數上限進行規定。

二、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3)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4)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6)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合夥企業分為了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但不管是哪種型別的合夥企業,其實都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而在不同的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性質不同,那麼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當然,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人數也是有要求,至少最低不能少於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