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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操作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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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生活中,生產經營企業經常會遇到內部股東對所持股份進行股權轉讓的事宜,股權轉讓是指股份所有者將自己的股份有償轉給他人的行為,在股權轉讓中常常涉及到大額的價值股權,針對所轉讓的價值是否應該對這部分價值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收繳和收繳份額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究竟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操作方式是什麼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操作方式是什麼?

一、股份轉讓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是:

1、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徵收。

2、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3、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二、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後是否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在股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很有可能會因為發生糾紛、爭議、其他協商事項或因違法事項而主動或被動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股權轉讓價款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甚至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已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主張返還?對於還沒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又是否可以不用繳納?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曾就此問題作出過相關批覆,據該批覆可知,對於股權轉讓事項已履行完畢,並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即便之後雙方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所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也不予退還。而對於股權轉讓事項尚未履行完畢,且還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若雙方之後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則無須再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轉讓股權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由上文所提批覆可知,國家稅務總局在判斷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主要考慮兩項要素,一是股權轉讓事項是否履行完畢,二是個人所得稅是否已經繳納。其中,第一項要素的判斷標準是股權是否已經變更登記,第二項要素的判斷標準則是股權轉讓款是否已經支付。

因此,無論是雙方協商一致而自願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還是因執行仲裁裁決、司法判決等原因而被動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若股權轉讓價款尚未支付、或股權變更登記尚未完成,兩者中任意一項尚未實現,則無需再支付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針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操作方式是什麼這一問題已有了解答。根據轉讓的方式,是個人所得、財產所得或者轉讓所得對照相關計算方式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計算。而遇股權轉讓協議解除的情況,國家對已徵收的部分不再退還,對還未繳納的部分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