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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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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9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