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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個稅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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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相關資料和辦理扣繳(納稅)申報。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的原件及影印件。同時填報《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

股權轉讓的個稅如何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公告規定,具體實際操作要求如下:

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相關資料和辦理扣繳(納稅)申報。

1、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的原件及影印件。同時填報《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

2、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資訊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3、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股權轉讓扣繳申報之前),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四、具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扣繳)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並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影印件;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按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原件及影印件;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五、如屬於計稅依據偏低情形,應根據不同情形報送以下資料:

(一)公司(企業)章程影印件(加蓋企業公章)、股東名冊影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出資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認股書原件及影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股權原值的資料原件及影印件;

(二)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上月末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影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受託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和影印件、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委託協議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