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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退出的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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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擔退股前的債務。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
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檔案。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後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後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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