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設立>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設立 閱讀(4.94K)
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答:有五種情形。律師解析: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有五種: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二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