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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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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不能的法律後果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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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企業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於公司制企業,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起人)承擔。
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近似於合夥關係,因此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多規定對此準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即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企業未成立時,對於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應當予以返還,並返還相應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