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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是怎樣的?

公司上市 閱讀(2.47W)

各國公司法為使本國公司易於確定股東名單,從而高效快捷、集團性、持續性的處理公司與股東的關係,普遍規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作為一項制度的股東名冊,對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會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股東名冊在股權轉讓、股權質押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是怎樣的?

(1)具體置備

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有詳細的規定,中國公司法也主要規定了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但是,實際上公司並非是置備股東名冊的唯一主體,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國《證券法》第148條的規定,就表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有製作上市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股東名冊)的義務。因此,本文在關注公司股東名冊置備制度的同時,也關注其他主體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並對不同主體置備的股東名冊之間的關係作些探討。

公司機關

各國公司法普遍將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作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會的一項法定義務。例如:《商法典》第263條規定:“董事應將公司章程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將股東名冊、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設定了過戶代理人時,可以將股東名冊、公司債存根簿或其副本、股存根簿備置於過戶代理人的營業所。”《韓國商法典》第396條規定:“董事應當將公司的章程、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備置於總公司及分公司,並將股東名冊、公司債名冊、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備置於總公司。在此情況下,若有名義更改代理人,可以將股東名冊或者公司債名冊及其副本備置於名義更改代理人的營業場所。《示範公司法修訂本》第十六章第一節規定(c)規定,每個公司都必須儲存“一份股東名冊,其中應按字母順序,根據股份類別記名所有股東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個股東擁有股份的數量和類別。”中國現行公司法雖然明確了公司的股東名冊置備義務,但是沒有明確規定應該由公司哪個機關負責股東名冊的置備。鑑於股東名冊的置備屬於公司業務執行的範疇,因此公司法修改應該參照其他國家的規定,明確董事或董事會為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定機關。而且,明確置備股東名冊的機關也有助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2)作用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於公司,並備案於公司登記機關。在名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登出。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綜上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主要涉及了具體的股東姓名、金額、具體的股權情況、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