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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少數股東股份怎樣維護權益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34W)

一、上市公司收購少數股東股份怎樣維護權益

上市公司收購少數股東股份怎樣維護權益

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基本內容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全體持有人規則。

在公開要約收購的情況下,收購者必須向所有持有其要約所欲購買股份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有的國家的法律,如英國《倫敦城收購與合併守則》第14條還規定,如果目標公司有著不同類別的股份,則對不同類別的股份應作出條件類似的要約。在要約條件改變時,收購者還必須向所有要約人通知要約條件改變的情況。

2、按比例接納規則。

進行部分收購時,當目標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票數量超過收購者計劃購買的數量時,收購者必須按比例從所有同意出賣股份的股東那裡購買,而不論股東作出同意出賣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後,這與一般證券交易中遵循的“時間優先原則”明顯不同。

3、價格平等和最高價規則。

目標公司股東在收購中平等地享有收購者向任何股東提出的最高價要約,這是股東平等待遇原則最具實質意義的內容。如果受要約人在要約期間內提高收購價格,那麼該價格也必須適用於所有的受要約人,不論受要約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經作出了承諾,也不論承諾額是否已經達到了收購要約人所支付的價格。

4、股東平等原則中外立法體現

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在英國和香港地區的收購法中不僅在具體的規定中得以貫徹,而且被明確規定為一項一般原則。而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在收購法中則是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定來體現股東平等待遇原則的精神,我國的證券法律法規採的是與美加等國相同的作法,因此,我們只能從具體的規定中去把握該立法原則的精神。

就全體持有人規則而言,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立法中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的第48條和《證券法》第 85條之中。《股票條例》第48條規定:“發起人以上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 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另外,根據《證券法》第85條的規定:“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因此,應該說我國收購立法中比較全面地貫徹了全體持有人規則。

就按比例接納規則而言,我國《股票條例》第51條第3款規定: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額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比例從所有預要約人中購買股票。”但遺憾的是,新出臺的《證券法》沒有明確區分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因此沒有按比例接納的規定。本文認為這是我國收購立法的倒退,應該在修訂時予以補充。

至於價格平等和最高價規則,我國《證券法》第85條中已經有了充分的體現。另外,《證券法》第88條還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因此,所有目標公司的股東均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收購價格。由於我國《股票條例》第48條中規定的強制收購價格必須是法定兩種價格之最高者,收購無權另行決定,因此不存在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提高收購價格的問題,我國《證券法》中也沒有此種規定。

二、權利失衡

權利失衡主要體現在收購方、目標公司和小股東獲取資訊的失衡。資訊不完全與資訊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具體到收購活動中,收購人、目標公司管理層以及證券經營機構在市場上就居於主動的強者地位,極易形成對市場交易資訊的壟斷;而一般投資者則處於弱勢地位,很難獲得其理性投資所需的充分資訊。收購人發出收購要約往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過程,這一過程,包括策劃收購、選擇目標公司、制訂收購報告書等行為,對於這些行為,目標公司的小股東在要約發出前是不可能知悉的。小股東資訊掌握與分析能力的先天不足體現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的小股東在資訊的擁有以及投資的判斷能力上與收購人及目標公司的大股東都存在很大差異:第一,在資訊的掌握上,目標公司的股東沒有收購者掌握的充足。公司的收購人在決定收購目標公司以前,總是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細緻的調查,這就使收購人掌握了大量的目標公司的資訊;第二,在對資訊的分析上,收購人明顯擁有優勢,在收購過程中,要想對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價值作出一個較為準確的估價,必須對各方面的有關資訊作精心的分析,這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此,收購者在收購之前往往聘請金融、投資、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做顧問,對目標公司的各方面資訊作詳細分析,其對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往往就有了一個較為準確的判斷。而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作為一個普通投資者,其本身的專業知識有限,而其財力及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數量都使其不可能聘請專家做顧問。

上市公司在收購少數股東股份的時候,對於少數股東來說,除了內部訊息的可能性外,對於該少數股東自身的權益也有著損害。那麼在上市公司收購少數股東的股份的時候,少數股東應該按照股權法的有關原則規定,要求收購方按照原則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