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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解散程式是怎樣的?

公司解散 閱讀(7.5K)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現如今市場競爭非常的激烈,因此很多的公司會因為經營不善等一些問題,而導致解散。其實公司解散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方式,但是公司解散也不是說走就走的,需要進行一定的解散程式。那麼我們就來看下,

分公司解散程式是怎樣的?

分公司解散程式:

公司解散或者公司決定解散分公司的,應當自解散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就分公司解散程式基本分為三個部分:

1、股東會決議;

2、清算程式;

3、登出登記。

(一)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據此,除上述第4、5種情形外,需要由股東會根據解散事由作出決議,此決議也是據以成立清算組的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決議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根據《公司法》第62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38條第1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據此,擬登出的一人有限公司應由其股東作出書面的解散決定,簽字蓋章後備置於公司。

(二)清算程式

1、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登出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3、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已釋出登出公告。

(三)登出登記流程

1、自做出登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償分公司債務,到稅務部門辦理完稅證明;

4、填寫登出登記申請書,提交登記檔案、證件,按約定日期領取核准通知書。

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定;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清算組織成立後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的報樣;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分公司解散程式都有所瞭解,相信很多的人都知道,分公司解散程式根本不是想象的那麼簡單,首先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然後再清算公司的賬目,最後才能解散登出,由此可見,是非常的麻煩。希望以上的這些對你有所幫助啊,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