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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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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二、公司解散清算組由什麼組成

公司清算組的成員組成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又稱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為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有效地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並且公正、合理地進行清算,各國破產法都無一例外地在破產程式中規定設定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