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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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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律程式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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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司解散的程式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是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 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清算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豐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