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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公司主體資格即消滅,債權人也就無法請求公司這個法人來處理債務問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據此可知,公司債務在公司解散後,債權人的債務問題可以請求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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