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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的訴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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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後的訴訟主體是誰?

公司解散後的訴訟主體是誰?

公司清算是終結解散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清算產生於公司進入解散狀態之後。清算須有清算機關,也稱清算組或清算人。在涉及到訴訟時,是由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來起訴或應訴還是由清算組來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活動已給出了答案。

1、從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規定角度考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性質及功能決定了其不屬於公民和法人的範疇。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範疇,可以結合有關民商事訴訟中其他組織的規定標準來確認。

2、從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產企業清算組不是一個離開破產企業而獨立存在的組織或機構,它屬於破產企業內部的特殊表意機關(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企業進入破產宣告程式且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在清算結束前並沒有終止或消滅,甚至經人民法院或清算組同意其仍可繼續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在其法人資格消滅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儘管破產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是破產企業清算組,但破產企業清算組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由破產企業來承擔。破產企業清算組行使的職能有些類似於企業破產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等企業內部機構行使的職能。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綜上所述,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法院一律不準上,應該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