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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離婚官司要經過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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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離婚官司要經過哪些程式?

離婚官司對應的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訴訟離婚,這與協議離婚同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而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其實在法律上面的規定也存在差異。就拿其中的程式來說吧,很顯然訴訟離婚要比協議離婚複雜的多,那究竟打個離婚官司需要經過什麼程式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打個離婚官司要經過哪些程式?

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訟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查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查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進行下列步驟進行:

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式訴訟。

二、打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問題?

1、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 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 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也有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這些往往對案件最終的結果產生影響,自然而是不容忽略的部分。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也不無道理。作為原告一方,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最終的結果往往就會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