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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和收購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兼併收購 閱讀(2.3W)

1、含義的區別

重大資產重組和收購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併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併、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它往往同廣義的兼併和收購是同一意義,它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佈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2、所屬關係的區別

併購重組是資產重組的一部分,資產重組包含了併購重組。

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約定俗成以及主要參考《(中國證券報)各季度重組事項總覽》,把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即:

(1)收購兼併。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併(以公告舉牌為準)。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5)其他類。

併購重組屬於資產重組的第一類。

3、意義的區別

收購

1、謀求企業經濟實力的增長,促進企業擴張

2、追求規模經濟和獲取壟斷利潤

3、獲取先進技術與人才,跨入新的行業

4、收購低價資產從中謀利或轉手倒賣

5、買殼上市

資產重組

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壯大自身實力,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經濟執行效率。

1、與企業自身積累相比,企業併購能夠在短期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

2、有利於減少同一產品的行業內過度競爭,提高產業組織效率;

3、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購併可以減少資本支出;

4、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淘汰劣勢產品,加強支柱產業形成,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

5、可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使國有資本的行業分佈更為合理。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