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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1.07W)

一、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主要是: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3、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4、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

5、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

二、公司破產清算程式是什麼?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都是在經營公司當中會遇到的一種常見概念,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的清算是主動性的,而破產重組往往是強制性的,也是決定公司是否能夠再次運營的最後一次機會。相比較而言,這兩種方式都是應對債權比較溫和有效的解決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