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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總不就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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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總不就地繳納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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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條件

 中國稅務報10月16日刊登了《彙總納稅須符合條件》一文,讀了之後頗受啟發,但有細微之處筆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覆》(國稅函〔1998〕676號,以下簡稱《批覆》)的適用範圍。  一般認為,根據《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以下依慣例簡稱三個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事實上,這種說法並不嚴謹。所得稅是針對應稅所得所徵收的一種稅。判斷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取得應稅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應稅所得的,除另有規定外必然是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符合三個條件是納稅人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判斷條件。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納稅人援引《批覆》的規定,認為能夠獨立核算條件而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也應當就地繳納稅款,即通常所說的“認定為獨立納稅人”。  毫無疑問,企業作為經濟組織應該準確核算,但準確核算並不等同於獨立核算。前者是從企業核算的水平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後者是從形式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業應當準確核算,但並不都具有獨立核算的義務。我們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凡是有條件獨立核算的企業都應當實行獨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