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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夥個人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2.25W)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合夥個人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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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交稅嗎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交稅嗎

需要繳納,不管什麼單位,只要發生應徵增值稅的行為取得收入,都應當按照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二、法律依據:

國稅發[2008]88號檔案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資訊掌握其設立、經營範圍等情況,並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徵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國稅函[2008]159號檔案第五條規定:考慮到實踐中從事生產經營經濟主體的組織形式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改變過去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保持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