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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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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理條件:
1、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2、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3、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有正式檔案批准;
4、有規範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裝置、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能單獨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連用。
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名稱一般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