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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經濟適用房工程質量負責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效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誰對經濟適用房工程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