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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誰施工誰負責有相關明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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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近年來由於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出色的表現而獲得了“基建狂魔”的稱號。與此同時,如何在工程建設中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成為了大家最關心的話題。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我國建築法中關於工程質量誰施工誰負責的相關條例

工程質量誰施工誰負責有相關明細嗎?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裝置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上文我們不難看出,施工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實施主體,對工程的施工質量擁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工程質量誰施工誰負責非常明確的劃分了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中工程質量的監管具有非常大的意義。相信大家對此也是極力認同的,只有從根源抓起,才能有力的保證人民最根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