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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型別

建築施工合同型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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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型別有什麼的,是怎麼解釋的呢

  (1)建設全過程承包合同
  建設全過程承包合同,也稱為工程專案總承包合同,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合同。採用這種合同的工程專案主要是大中型工業、交通和基礎設施專案的建設。投資商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建設期限,總承包商即可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裝置詢價與採購、材料供應、建築安裝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面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階段、各專業的分包商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這種合同的優越性是可以積累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成就經驗,達到節約投資、縮短建設週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當然,也要求總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此,國際上一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機構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更進一步擴充套件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以增強競爭實力。這是近二三十年來建築業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階段承包合同
  階段承包合同,是以建設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工作為標的的承包合同。主要有工程專案可行性研究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材料裝置採購供應合同、建築安裝施工合同以及設計-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階段承包合同按承包內容又可分為全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以及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
  全部包工包料全同,即承包方承包工程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種合同採用較普遍。
  包工不包料,即勞務合同,俗稱“包清工”。承包方僅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勞務,不承擔提供任何材料的義務。我國在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國內工程中使用農村建築隊伍,都存在這種合同形式。
  包工包部分材料,即承包方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全部人工和部分材料,其餘部分材料由發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長期實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統配材料的做法,就屬於這種合同。
  (3)專項承包合同
  專項承包合同,是以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某一專業性專案為標的的承包合同。其內容有的屬技術服務性質,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專案,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特殊工藝設計等;有的屬專業施工性質,如深基礎處理,各種專用裝置系統的安裝等。這種合同通常由總承包單位與相應的專業分包單位簽訂,有時也可由建設單位與專業承包商簽訂直接合同。總承包商應為專業承包商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協助現場有關各方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