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程糾紛解答>施工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建設施工合同仲裁管轄

建設施工合同仲裁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合同法》第16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規定,《建築法》及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三部行政法規亦對建設工程活動進行規範。《鐵路法》第3章的鐵路建設部分可作為審理鐵路修建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司法解釋分別適用於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並可作為審理其他型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