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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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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有哪些情況?

為了保質保量地完成建築工程,工程的建設方和工程的實施者會就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或實際操作中的任務進行分配,明確相應的權利或者義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儘量避免日後建築工程過程中會出現的糾紛,然而實際情況總是多變的,因而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就至關重要了,那麼關於合同管轄的問題也是分很多種情況的,大家可以對照現有的情況自己進行比對。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當事人最好進行約定管轄,如此糾紛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就要由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具體履行的專案也分很多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是非常必要的,是對工程建設方和實施者雙方權益的保障,也是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保證,通過管轄達到對質量、投資、進度的有效控制,也清晰明確地對合同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分工,使得整個工程建設有條不紊地運作。更多知識知識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