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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罰款。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法律依據:《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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