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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民事賠償司法調解協議書後還能再起訴嗎

自古以來誠信就是中華的美德,到了現代,協議合同書其實就是誠信的另一種演變,國人注重誠信,一般簽了協議合同書之後若是違約是要進行相應的賠償的,但是在法律上,簽了民事賠償司法調解協議書後還能再起訴嗎?下面本站小編就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內容。

簽了民事賠償司法調解協議書後還能再起訴嗎

一、簽了民事賠償司法調解協議書後還能再起訴嗎

對於調解後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1.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主體及條件: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民訴意見》第258條規定,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簽了民事賠償司法調解協議書後能不能再起訴是有兩種情況的,如果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普通第三人的調解可以再起訴,如果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人民法院制定的調解書就不能再起訴了,若你對此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