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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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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法律法規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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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執行的法律法規

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條款中都存在“責令改正”,可見責令改正是基層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經常實施的一種執法行為,但在監管實踐中執法人員卻較少使用,使用時也常常存在不當之處。結合基層工商監管工作,現對“責令改正”的理解和應用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首先要明確責令改正是一種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它只是執法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和救濟,不是行政處罰。它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責令改正、責令限期登記、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等。因在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中責令改正大多出現在“法律責任”章節,所以很多執法人員誤認為責令改正是一種行政處罰,將責令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種類運用。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對行政處罰種類劃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六種,其中並無責令改正,可見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二、當前使用責令改正的存在問題 (一)對責令改正重視不足。目前,很多監管執法人員對責令改正的重視程度不夠,事實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中多處出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的罰款”這樣的規定,這是科學監管、文明執法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同時也可以看出,責令改正有時已經成為了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在法律有此規定的情況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要有責令改正的形式和內容。否則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式,為無效行政處罰,並可能引起行政訴訟並吃敗訴官司。 (二)使用責令改正時機不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2009年版)對《責令改正通知書》有這樣一個說法:《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命令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性文書。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確切的違法行為時,我們應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既是依程式辦事,也是柔性執法的體現。但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在使用時機上卻有兩大誤區:一是日常監管中用得很少,即使發現了違法行為也由於違法行為危害性不大而疏忽掉,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錯過了使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的機會。二是對違法行為直接立案調查並在最終作出行政處罰的才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並沒有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一宗案件由立案查處到作出處理決定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由此推算,案件調查處理時間可以超過四個月,因此,對某些案件,若等作出處理決定時才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但在時效性上會有滯後,在這一時間段內還可能會出現監管執法風險。 (三)責令改正依據法律法規適用模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規範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內容中有規定,責令改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實體法中有規定的,依據實體法填寫,實體法中沒有規定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填寫。在日常監管執法常用的法律法規中,有專門針對違法行為訂立責令改正條文的可謂少之又少,有訂立責令改正的法律法規中,其規定責令改正內容的條文往往是附帶有“並處”內容的罰則,將其單用於責令改正實在牽強。那轉用《行政處罰法》如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按一般理解,這個責令改正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那還沒有“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此條文似乎又不太適當。 (四)責令改正採取的措施不完善。一是書面責令改正少,由於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書要填寫較多內容,部分監管執法人員為避免麻煩,在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時多使用口頭責令的方式,雖然口頭責令改正也是責令改正的其中一種手段,但與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相比,其法律效力和對當事人起到的實際效果顯然就小得多了。二是沒有做好其他相應證據材料的蒐集和文書的填寫,監管執法人員發現一些較輕微的違法行為時,往往由於該違法行為不必進行行政處罰而直接進行責令改正,忽略掉證據材料的蒐集和《現場筆錄》的製作等步驟,使案件無法“證據確鑿”,造成缺陷。三是責令改正內容不準確,上面說過,責令改正有多種形式:責令改正、責令限期登記、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等,我們在作出責令改正時有時沒有根據實際情況來表述,往往是“一刀切”表述為“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等,使當事人不能直接“望文生義”,影響改正效果。四是責令事後跟進不到位,我們在發出責令改正後,往往就有了“我已經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理”的想法,接下來就不了了之,沒有及時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跟進。 三、在執法過程中正確使用責令改正的建議 (一)充分認識責令改正的重要作用。對日常監管中和處罰中對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可減少違法行為範圍的擴大和危害性的加深,充分體現教育與懲治相結合的原則,也有利於規避由於“不作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式執法”等給我們帶來的風險。 (二)適時作出責令改正。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責令改正:一是在日常監管發現輕微違法行為時作出,及時糾正有關違法行為;二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作出,保證違法行為不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生加重其違法情節嚴重性的變化,同時儲存完整的違法證據;三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使當事人能在接受處罰的同時改正其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時我們應注意,當其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時,則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責令改正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已經作出,在行政處罰決定時則不必再作,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在案件闡述過程中予以表述。 (三)完善責令改正措施。一是儘量使用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書面的責令改正對當事人而言比口頭的責令改正更有威懾力,從而增大其執行有關行政措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實在”的材料參照,當事人執行起來就更方便。而對於我們的監管或是執法辦案,責令改正通知書也是一份有力的證據。二是注意相關證據的蒐集和文書的製作,先有違法行為的存在,我們才作出責令改正,因而我們必須掌握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這同時也是為後續處理做好基礎。當然,不是每次責令改正的證據蒐集都要像調查案件一樣詳細,要根據不同情況靈活處理。但就筆者意見而言,不論在哪種情況下,製作《現場檢查筆錄》都是必須的,我們要在《現場檢查筆錄》中清楚、真實、全面地記錄現場檢查情況的,並寫清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這一過程,保證對當事人處理的“名正言順”。三是完善責令改正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責令改正內容,要寫得清清楚楚。如逾期驗照的,責令“限期辦理驗照手續”,無照經營的,限期“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等等。“限”的這個“期”,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法律法律法規有專門對責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四是注意做好事後跟進,根據責令改正的期限及時對當事人的改正情況進行跟進,並做好記錄。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改正的,進行相應的處理。要注意,部分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等有專門對作出責令改正後當事人不進行改正的情況應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如遇此情況,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制定責令改正法律指引。在現行法律法規,筆者認為可否對一些總體規範性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增加“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對發現的違法不適宜進行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等類似的規定的條文,使我們在作出責令改正時不用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