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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所以,毛坯房收房後,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根據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合同未約定的從收房時收取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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