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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關於審理物業糾紛的時效是多久

物業糾紛 閱讀(1.24W)

一、高院關於審理物業糾紛的時效是多久

高院關於審理物業糾紛的時效是多久

理論上是三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援。

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如果準備採取送的方式來解決物業糾紛,那麼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來講訴訟時效是三年。這個期限內都是可以進行訴訟請求的。當然物業解決的最好的方式還是協商解決。

二、物業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組織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

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政府主管部門的力量進行調解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司法程式來解決。

仲裁

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必須有當事人認定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物業管理糾紛申請仲裁的一般程式是:

(1)一方當事人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仲裁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選定仲裁員。普通程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訴訟

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

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民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的管轄是強制性的。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至法院;

(2)法院審查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辨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如一方不服提起上訴,即進入二審程式;

(7)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8)申請執行。

因此,在處理物業糾紛的時候,要注意時效是三年,超過了就很難處理了,其次注意在處理時的程式問題,尤其是取證和答辯,這個是事先需要做好準備,並且直接影響最後的結果,如果對一審的判決不服,還可以申請上訴,進行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