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物業糾紛>

物業公司未籤合同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否合理

物業糾紛 閱讀(3.32W)

一、物業公司未籤合同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否合理?

物業公司未籤合同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否合理

物業公司未籤合同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否合理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根據規定,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享受了物業的服務,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對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綜上所述,物業公司沒有籤書面合同不代表就不能收取違約金,但既沒有籤合同,也沒有提供任何物業服務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不能平白無故的收取違約金,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後,雙方一定要在法律範疇內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