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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違約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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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違約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

一、房屋租賃違約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違約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要根據雙方約定的違約條件而定,達到了合同中規定的違約的天數就構成違約行為。法律上對於違約責任條件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須有客觀存在的違約事實,即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行為;

(2)違約方主觀上存有過錯,但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3)違約行為給當事人一方造成了損失;

(4)違約行為與所造成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以上四項條件中,前兩項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條件,後兩項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必備條件。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房屋租賃行為中,是否屬於合同違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雙方協商的違約條件而定,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和內容所認定的違約性質是不同的,如果屬於故意違約或者存在詐騙等行為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