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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共同申請人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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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共同申請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非本市戶籍的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葫蘆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需提供暫住證);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無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配租的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
2、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本市城鎮暫住證,並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個人);
3、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無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物件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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