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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不產生居住權,租賃合同產生租賃權,我國《民法典》規定(2021年1月1日生效),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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