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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房合同內容要包括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2.3W)

一、個人租房合同內容要包括哪些

個人租房合同內容要包括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來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個人房屋出租合同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一般來說,個人房屋出租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方式;

11、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二、什麼是個人租房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