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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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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有哪些?

(一)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即負擔以下義務: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於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若租賃物出現損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時,受讓人便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①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訂立租約的目的在於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因租賃物交付、移轉佔有而使此權利成為現實,承租人可就租賃物直接行使使用收益權。由於此權利的行使以佔有為必要,因而佔有權也成為承租人所必享有的一項權利。

②請求除去妨害的權利。受讓人為積極促使承租人使用收益,有妨害除去的義務。

③費用償還請求權。因出租人負有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積極義務,所以承租人為恢復此狀態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由出租人償還,例如關於修繕的費用,此點已達共識。

二、買賣不破租賃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租賃合同是一個整體,儘管約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約交付租金,是一種連續狀態的違約行為,因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的整體出發而不應將合同的每個階段割裂開來分別計算;

(二)每一期租金時效都獨立計算,將導致整個合同被分為多個訴,增加訴訟成本,浪費訴訟資源;

(三)時效的前提首先是當事人的權利被侵犯。租賃合同對遲延支付租金的滯納金有約定,因此,儘管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滯納金的約定叉保護了出租人的財產權益。在臺同履行階段的任何期間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滯納金都不是對出租人權利的侵犯,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終止時計算;

(四)對租賃合同的時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別計算,保護的是束膜行義務的債務人利益,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發生糾紛之後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在三年的時間內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或者是追訴的。同時買賣不破租賃是有一定的適用原則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要進行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