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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房屋計稅依據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1.26W)

融資租賃房屋計稅依據是什麼?

如今融資租賃是一種現代的租賃方式,其實就是指將房子作為租賃物件,以融資為目的購買然後再收取租金的這種模式。所以在融資租賃房屋的交易過程當中會產生租賃房屋的各種稅費問題。相信合作者雙方肯定對融資租賃房屋計稅依據是什麼的這個問題也是特別關注的。

一、融資租賃房屋計稅依據是什麼?

1、從價計徵

按照房產餘值徵稅的,稱為從價計徵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徵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字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裝置、通訊裝置、醫療裝置、科研裝置、檢驗檢測裝置、工程機械裝置、辦公裝置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三、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字中的範圍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影、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專案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複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由此可見,融資租賃房屋計稅依據主要是從以上兩個方面來考慮的,一般都是按照價計或者租金,其實融資租賃房屋產生的稅費也就是房產稅,如果房屋是以租賃的模式達成融資目的的,那麼會按照房產的租金收取一定的房產稅,在融資租賃方面的一些稅費知識,最好還是諮詢專業的融資專家比較妥善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