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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惡意退訂違約嗎

房屋買賣 閱讀(2.01W)

開發商惡意退訂違約嗎

房屋價格上漲勢頭過猛,開發商違約退定的事件屢屢發生,如果開發商違約只需雙倍返還之前交的定金,開發商難免有違約的衝動。那麼,開發商惡意退訂違約嗎看完下面的介紹,您就知道了。

一、開發商惡意退訂違約嗎

根據我國法律,《認購書》屬於預約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只要它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開發商並不獲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如果明確表示拒絕和購房人洽談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和購房人洽談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比如把購房人認購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或者故意設定障礙,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署)應該向購房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認購書》的簽訂和履行只是一個締約過程,雙方當事人皆應履行協力促進合同成立的義務。開發商惡意退訂屬於違背誠信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開發商惡意退訂應如何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締約過失行為致對方財產的直接損失,也包括受害方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間接損失。具體來說有二種計算方法:

1、應以現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場銷售價格與當事人約定的房屋價格的差價乘以房屋總面積為被上訴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2、應以現購房人已經另外購得的房屋總價款與原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差價為購房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第一種計算方法明顯帶有對開發商懲罰之性質,該計算方法將開發商可得利益作為購房人之損失,即變相將違約之可期待利益損失作為信賴利益損失,超出當事人能夠獲得的合理補償範疇。第二種計算方法符合實際損失之說,受損人基於信賴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導致錯失與案外人簽訂有效合同之機會,導致最終以超出原價格幾倍的價格簽訂新合同,該部分多付出的損失為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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