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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廣告該怎麼產生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 閱讀(2.92W)

購房廣告該怎麼產生法律效力

實際中,很多出賣人利用廣告作過分誇大宣傳,誘騙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但事後卻不予兌現,導致商品房購房廣告糾紛逐年上升。而依據法律規定,購房廣告其實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一般不能將宣傳內容作為合同內容看待。那麼購房廣告該怎麼產生法律效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購房廣告該怎麼產生法律效力

(一)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所以,一般情況下,購房廣告屬於要約邀請,不具法律約束力。

(二)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只要要約邀請符合要約的上述規定,即視為要約,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購房廣告產生效力的方式有哪些

購房廣告要想產生法律約束力,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作說明及允諾具體確定,即有明確具體的交房標準、交房日期、裝置品牌、外觀形象,確定的小區規劃目標、配套設施,對於一些虛幻的描約,如“成功人士的選擇”、“坐擁繁華”、“具有無限的升值潛力”等,則顯然不符合這一特徵,不能作為要約內容對待。

(二)廣告的內容是對商品房開發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包括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戶型、結構、空間尺寸,裝置安裝的數量、品牌,住宅小區的規劃、配套設施等,對於開發範圍外的描述,一則並不能由出賣人控制,二則這些描述的真偽買受人只要到現場觀察一下或向有關規劃部門諮詢一下即可瞭解,廣告應允許出賣人作細微的誇張或過分虛假的描述,這些開發範圍外的宣傳即屬此類,買受人應對此描述負有鑑別的義務,否則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擔責任。

(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即廣告內容不僅對購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誘惑,對買賣合同的訂立產生重要的影響,而且屬於房屋價格的構成要件,如優惠購買的折扣、隨房贈送的附屬設施,免費或優惠享受的配套設施,房屋的質量、環境和裝置品牌的說明和允諾。

閱讀到此為止,相信您對購房廣告產生法律效力已經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但現階段,由於我國商品房市場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對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缺乏有效的規範管理,給開發商在銷售房產時作出虛假、誇大不實的廣告宣傳留下了可乘之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