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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抵債與買賣不破租賃能否共同主張?

房屋買賣 閱讀(2.41W)

以租抵債與買賣不破租賃能否共同主張?

一、以租抵債與買賣不破租賃能否共同主張?

債務人以其房屋使用權抵償欠款的合同之債,不同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執行機構一般作形式審查,經審查發現當事人自認或者有其他明確的證據證明租賃合同為虛假,或者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擔保、房屋使用權抵債等關係的,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以租抵債並轉移佔有,不論是在合同上,還是在轉移佔有上均無瑕疵,因此,在後的所有權不能主張廢除租賃權。如果承租人的租賃權的取得不符合等價交換的原則,則是出賣人的債權人主張租賃合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利益而撤銷租賃權,如果是原出租人在出租合同裡的欠缺真實意思表示,則撤銷權是承租人的原合同相對人即出租人可以主張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承租權的取得有什麼問題,除非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致使以租抵債的合同無效,在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新出租人都無權採取措施對抗在先的承租權,其最多隻能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取得以租抵債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二、買賣不破租賃成立條件是什麼?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係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餘地。

綜上所述,在一些債務糾紛中,債務人在經濟狀況比較差的情況下會提出以租抵債,用租金來抵扣債務。這樣,雙方建立的就不是正常意義上的租賃關係,也就不能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辦理。以後一旦房屋被買賣或者法院執行,承租人要騰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