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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抵債買賣不破租賃住房適用嗎?

房屋買賣 閱讀(2.79W)

以租抵債買賣不破租賃住房適用嗎?

一、以租抵債買賣不破租賃住房適用嗎?

債務人以其房屋使用權抵償欠款的合同之債,不同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故不適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執行機構一般作形式審查,經審查發現當事人自認或者有其他明確的證據證明租賃合同為虛假,或者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擔保、房屋使用權抵債等關係的,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如果是原出租人在出租合同裡的欠缺真實意思表示,則撤銷權是承租人的原合同相對人即出租人可以主張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承租權的取得有什麼問題,除非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致使以租抵債的合同無效,在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新出租人都無權採取措施對抗在先的承租權,其最多隻能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取得以租抵債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以下這些情況,是不該原則限制的: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此外,如果租賃物所有人被宣佈破產,法院在依法處置破產財產導致租賃物權利主體變更時,通常也被認為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3、除了以上情況,在以下兩種情況出現時,新房東也有權要求原租客騰讓房屋:

(1)當事人另有約定

如果原房東與租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內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動,租賃合同將於產權變更之日終止。那麼房屋通過買賣產權完成變更後,原房東和租客的租賃關係就結束了,此時新房東有權要求租客搬走。不過這種操作在實踐中並不多見。

(2)新房東行使合同解除權

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擅自轉租等行為,嚴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那麼新房東可依照租賃合同(如果約定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話)或者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要求解除租賃關係,讓租客騰出房屋。

綜上所述,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租賃使用債權人的房屋,支付租金抵扣債務,這種關係應該是債務關係,而不是租賃關係。因此,債務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來對抗房屋買方收回房屋的權利。債權人將房屋賣掉後,新的房東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