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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過戶給孫子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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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過戶給孫子應該怎樣辦理

遺產過戶給孫子應該怎樣辦理

如果要留,可以適用遺贈。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爺爺訂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於遺贈,受遺贈人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遺囑生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值得一內提的是,這幾種遺囑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以,爺爺想要立遺囑給孫子房子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效力。在爺爺去世後,孫子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從而取得爺爺的房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容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正常的遺產應按照繼承順序進行辦理,由第一繼承人進行繼承辦理。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辦理繼承,如第一、第二繼承人都沒有的應上繳國家所有,符合我國的繼承法律規定。有異議的影響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