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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回遷房有沒有房本是否有規定

房屋買賣 閱讀(1.89W)

在我國回遷房有沒有房本是否有規定

其實在拆遷改造的過程當中,有的時候雖然說都屬於回遷房,但是性質可能就不一樣.而且近幾年來,因為購買回遷房而引起的住房合同糾紛實際上也為大家提了一個醒。在購買回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回遷房有沒有國家頒佈的房產證。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回遷房有沒有房本是否有規定?

一、在我國回遷房有沒有房本是否有規定?

回遷的如果是商品房,當然有房產證,契稅證明,出入性質土地證。

回遷的如果是安置房,不是商品房,沒有房產證的。

需要房主持有安置房5年之後,憑安置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契稅,才可辦理商品房房產證。

二、買回遷房注意什麼問題?

(一) 未取得房產證回遷房能否買賣,買賣雙方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協議能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只要是出賣人有《拆遷協議》和《回遷證》,即取得對房屋的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因此,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產證》之前,可以轉讓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

(二)房屋交易稅由買方負擔的約定是否有效

回遷房的買賣涉及到兩次稅費的繳納: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是需要繳納的稅費,另一次是原房主轉讓時產生的稅費,這兩次稅費應當如何承擔,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對於房屋交易雙方約定屋交易稅由買方負擔,這一約定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實際繳納稅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國家利益,對其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三)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嚴防“一房數賣”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購買時一定要注意。

2、必須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3、買方要留尾款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為違約所得小於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4、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

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後果:其一,若房價上漲,而配偶藉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其二,若在過戶之前,賣方夫妻離婚,則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並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

5、儘量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

因回遷房房產證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取得房產證之前,若賣方發生不測,該回遷房就可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分割。因此,回遷房買賣協議中要儘量讓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以表明對賣方出賣行為的認可和對繼承權利的放棄。一般而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實踐中,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時,一定要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回遷房是分兩種形式的。第一種是該土地是屬於出讓方式而獲得的話,這種回遷房就是類似於商品房,這就有房產證的。還有一種回遷房就是安置房,這種性質的土地是劃撥土地性質,這就沒有房產證。需要住滿五年,並且補交土地出讓金以後才可以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