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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理解錯誤籤的購房合同能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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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理解錯誤籤的購房合同能解除嗎
合同的訂立系雙方當事人在遵循誠實信用的前提下,是基於真實自願的表意形成最終合意。然而訂立的合同並非都是“一錘定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從該定可知,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件存在著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2、誤解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
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構成了合同,因此誤解應當是當事人自己的誤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過失,才可構成合同上的錯誤。這種錯誤可以是單方錯誤,也可以是雙方錯.
3、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只有構成重大誤解,才能使當事人產生變更和撤銷合同的訴權。
4、當事人不願承擔對誤解的風險
法律對重大誤解的合同給予救濟,是基於對當事人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願承擔誤解風險的推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