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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小孩離婚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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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況下小孩離婚判給誰?

一般情況下小孩離婚判給誰

以下是法院在判撫養權時需要遵循的原則: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

二、已協議離婚如何要回撫養權父母

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方式和起訴方式。

1、協議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起訴方式: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於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能否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還是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才”原則分析。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麼這時,孩子的撫養權就沒有變更的必要;如果說孩子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就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已協議離婚可以再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也可以向另一方進行協議來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在通過訴訟方式來獲得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法院判斷是否應該具備孩子撫養權的標準為能否給孩子提供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