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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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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1、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下稱規劃法)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建築專案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和都市計畫管理技術規定,為此必須經過政府規劃部門審批。因此,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擅自更改規劃設計的,比如增加容積率、加高樓房的層數、用綠地改為建設用地等,違反了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規範,系行政違法。對此,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罰款等行政處罰
2、開發生擅自變更小區規劃,對於購房者來說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關鍵看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有無對規劃內容的約定。如果在合同主文中雙方約定小區規劃不得更改,或者在附件中有規劃圖的詳細情況,應當視為雙方對規劃內容已有約定,開發商擅自更改規劃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沒有,一旦開發商更改規劃設計,欲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會因提交不了證據而得不到支援。
在購房合同中,開發商和業主就不得更改規劃有約定,在此前提下,即使開發商的更改規劃得到規劃部門批准,開發商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未約定規劃內容,中途找相關部門變更規劃的,即使如此,業主仍可以維權:第一、若開發商更改規劃,影響到自己所住房屋的通風、採光或者進出入通道的,可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侵權賠償。仍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主張權益。
第二、向作出變更規劃批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停止更改規劃批覆執行。若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起訴到法院。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批覆。但這種方法,必須在開始施工之前,已建設完畢的話,被支援的概率很低。
3、民法典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在建成後未售出前,開發商是所有權人,他可以提出變更規劃申請,有關部門可審批同意變更;售出後,所有權人就是業主,若要變更,只有業主通過一定的程式,申請變更才合法。因此,小區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