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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子清場問題如何規定的

房屋買賣 閱讀(3.28W)

法院拍賣房子清場問題如何規定的

一、法院拍賣房子清場問題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從這個規定看,法院應該是負有清場責任的,拍賣公告上的宣告應不能免除法定責任。

二、購買拍賣房有哪風險?

風險1、多承擔費用

部分被拍賣的房屋,可能存在拖欠水電費、物業費、土地使用費及滯納金等費用的情況,這部分費用算下來也可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果買房人在競買前,沒有了解清楚的話,需要買房人自行承擔。

風險2、難入住

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如果租賃在前、抵押在後的,拍賣成交後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有的業主會在房屋被查封后與他人突然簽訂一次性10年或20年的租約,導致競買人不能入住。

風險3、原房主身份背景不明

被法院拍賣的房產的原房主一般都是欠債不還,或者是因逃債失聯而長期在外地的人。一般情況下,法院沒有義務告知你拍賣房原房主的身份背景,法院僅對房屋的產權負責。如若被執行人涉嫌犯罪、涉黑或涉嫌暴力傾向,你若競買了該房屋,不排除會受到原房主的騷擾或恐嚇。

風險4、交房困難

針對被拍賣的原房主來說,如若其主動交出房屋鑰匙,則免了交房的麻煩。但如果原房主不配合,則需要法院先聯絡好公證處、法警等相關人員,強制進行撬鎖交房。但法院與公證處的業務都比較繁忙,因此可能需要等待的時間還不短,可能1-2周,也可能需要等待1-2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建議競拍者事先諮詢執行法院的承辦法官,競拍的房屋是否存在交房的困難。

三、購買拍賣房如何防範風險?

1、確定心理價位

購房者一定要對目標樓盤進行實地考察,對周邊同檔次物業的價位進行了解。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對房子的心理價位期望值,切忌一時衝動,以超出市場價的競拍價競得,因為如果毀約,購房者所交納的保證金可能會“縮水”,甚至“打水漂”。

2、瞭解租賃情況

如果房屋有租賃情況,需要了解清楚承租人是在什麼情況下籤的租賃合同、租期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租金是多少錢一個月、租金是如何交的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3、查清房產的屬性

購房者在購買拍賣房前要查清楚該拍賣房產的屬性,包括房子的使用年限、能不能辦房產證、土地出讓的性質等。

4、明確房產的產權共有情況

被拍賣的房子都是因為債務沒有還清,所以才被拍賣,購房者買的時候就要注意房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他人共有,謹防房產涉及一房多債主。

法院也是會將無力償還債務的當事人的房屋以及車輛進行拍賣的,那麼公民在購買拍賣房產時要注意原先房主的身份以及查清房產的屬性和產權的,如果沒有提前的瞭解清楚拍賣房屋的具體屬性後,也是會給自己帶來諸多的不便之處,如果出現爭議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